离婚诉讼期间伤害妻 数罪并罚判四年
2006/8/3 8:54:47作者:吴传华 扈永生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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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期间,打伤,并以暴力强奸了妻子的宋某,7月6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宋某和甄某原本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甄某提出和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宋某于2005年3月21日夜翻墙进入夏邑县业庙乡王庄村甄某的娘家屋内,将甄某母亲朱某惊醒,被告人朝朱某头部砸了一砖。甄某起床后与被告人撕打,被告人用砖其头上砸一下,并将其按倒在地,用一块碎玻璃向其背部扎一下。趁朱某外出喊人之机,被告人抓住甄某的头发,将其带走,住进亳州汽车站附近一旅社。次日早晨约六点钟,被告人要求与甄某发生性关系,甄某不同意,被告人就抓住她的头往床上碰,并以“你要是不同意,我就打死你”等语言相威胁,将甄某的裤子脱掉,强行与甄某发生了性关系。约八点钟,甄某趁被告人出去吃饭之机,让旅社老板通知甄在亳州的亲属并报警。经法医鉴定,甄某头部伤为轻伤,朱某头部伤为轻微伤。2005年3月28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与甄某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其妻挟持外地,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应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并罚。被告人与受害人就伤害赔偿达成协议,可酌定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E)
本文关键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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