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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不养构成遗弃
2006/7/31 7:17:36作者:本网选编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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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生子不养、离家7年不归的卢某某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给付儿子抚养费7000元。     1991年,21岁的邳州市农民卢某某经他人介绍与阿秀相识恋爱,1993年举行婚礼,1994年补领结婚证,1997年7月其子萧萧出生。被告人卢某某于1997年3月份外出,同年10月份回来一次,随后就一直未归,也未给阿秀和儿子任何生活费用,直至2004年1月3日回家,随即要求与阿秀离婚。阿秀和儿子愤而将卢某某告上法庭,指控其犯遗弃罪,并要求判令赔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10万元。诉讼期间,被告人自愿交付7000元,作为自诉人萧萧的生活费。    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与自诉人系父子关系,然而在7年的时间内却不给付自诉人生活费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对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教育费、医疗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是可能产生的费用无法计算,未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萧萧以法院对被告人卢某某量刑轻提出上诉。被告人则以其行为不构成遗弃罪为由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完)



本文关键词: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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