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婚生子也要承担抚育责任
2006/7/3 7:23:13作者:苏亚宁 程屹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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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朝阳法院依法对两岁幼童晓伟(化名)诉其父亲阿强(化名)抚育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父亲阿强自2003年3月起每月负担晓伟抚育费500元,至晓伟18周岁止。
1999年10月,晓伟的母亲阿红(化名)经人介绍在阿强处打工,由于长期接触,阿红与阿强产生感情并从2000年2月起开始同居。2001年2月,阿红生下晓伟。但阿强实际已经结婚并育有3子女。晓伟出生不久,阿红与阿强分手,晓伟跟随其母生活。因阿红没有正当职业,生活十分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阿强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6万余元。
法庭上,为证明阿强有给付能力,阿红提供了阿强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查询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阿强承认晓伟为其非婚生之子,但提出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朋友所开,自己只是挂名,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给付抚育费,要求法院判决按月给付。
朝阳法院认为,晓伟作为阿强的非婚生之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阿强作为晓伟的父亲,没有直接抚养晓伟,理应根据其经济能力给付晓伟抚育费。阿红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称阿强单方对同居一事存在过错证据不足。阿强虽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阿红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阿强本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因此,阿红要求阿强一次性给付全部抚育费的依据不足,但晓伟为非婚生子,其父母之间联络存在不便,由阿强每月给付晓伟抚育费在执行及晓伟的生活保障方面存在困难,应以定期给付为宜。根据阿强的经济能力和实际状况,朝阳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编辑:赵岩)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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