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娶丈母娘 9年离婚
2006/6/21 7:11:14作者:贺伏元 左才甫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
4月26日,湘潭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罕见的离婚案件,依法当庭宣判准予曾是岳婿的原告贺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该县锦石乡现年53岁的贺某与37岁的邓某原系岳婿关系,贺某之女与邓某于1995年10月结婚。婚后不到两年时间,贺某之女患精神病死亡。不久,贺某之夫陈某也因病死亡,留下二个未成年的小孩。于是,邓某经常去岳家为当时的岳母贺某料理家务。一来二去,俩人便发生了恋情。1997年1月,贺某与邓某顶住各方压力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贺某将自己原有的房屋进行了处理,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一起到邓某家居住。同时,将两个小孩改姓为邓,两小孩并称邓某为父亲。贺某与邓某再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两人年龄差距悬殊,带来双方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双方难以共同生活。贺某于2006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邓某结婚,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当地群众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且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关键词:新闻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86076次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86076次
→ 读者评论意见: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 夜风:"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当地群众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这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 廖洪燕:真是天下奇闻呀!
- 过客:完全合法,无需大惊小怪。
- 过客:当今的中国人为何还不如1400年前的武则天开明呢!
- 精神之恋:我认为只要开心就够了、当初他们为什么要走到一起、但是现在又要分开、我觉得他们不够真诚、生理上的事情可以克服的、最主要还是他们之间没有真正的爱过
- 飞过海:年龄偏差太大,生活不好
- :不好
- :是人都会用大脑去思维,不是用肢体的.简直是乱伦.
- :很好 法理上可行得通.
- :很好
→ 请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