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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租公房的处理(续二)
2006/5/22 7:19:04作者:本网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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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承租公房的处理(续二)
  所谓公房,即有公有房屋的简称。是指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夫妻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一旦离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房屋由谁来承租、使用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此有争议,又协商不成,法院处理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
  处理此类房屋的具体原则是: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以上双方均可承租的房子,判断由谁来承租,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男女双方在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
  照顾生活困难或残疾的一方
  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要指出的是,这里在数种情况共存的情况下,要考验的是法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司法实践上,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有以下处理方法:
  1、若房屋面积较大,能够分隔哢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或调成面积较小的两处分别居住。
  2、由一方承租,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
  3、若公房面积较小,不有隔开使用,则根据情况判决由一方承租,承租方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离婚时,提出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是要求承租房屋,还是仅要求暂住,使用房屋。在判决上是有性质的区别的。




本文关键词:承租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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