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诉耿国胜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偿还债务一案代理词
2006/3/26 14:57:37作者:郭自牧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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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诉耿国胜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偿还债务一案
案情背景:
耿国胜,1975年6月与张兴荣(女)结婚。两人皆是再婚。2002年,张兴荣瘫痪在床。耿离开其,每月支付800元钱费用。其它不问。也不和张同住。张由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林森照顾并承担了看病等费用。2005年8月,张老太去逝。林森3年多来,为其母看病保健生活共支付医院25万元。其母去逝后,留下一两居室,是耿国胜单位的承租公房。在改制,但没有取得所有权。林森起诉耿国胜承担张老太生前看病、生活、保健等所欠款项。其目的是:在两居室即将进行的改制中,能占居一定的利益。
核心提示:
1、夫妻是否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一方有病所欠费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3、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子,将来的期待利益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诉讼思路:
◆夫妻有扶养义务,◆一方有病所欠费用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另一方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该债务。◆夫妻所承租的公房,一方在即将改制而带来的利益,应该予以保护。(我给其定名为:期待利益)◆从而迂回到两居室的利益分配上。
审判长,审判员:
因原告委托,受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了两次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耿国胜对张兴荣有扶养义务。
被告和张兴荣,系夫妻关系,实无争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夫妻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这一点被告是认可的。所以,被告,在原告失去劳动能力并患病时,对原告有扶养义务。
二,原告治病所欠治疗费用,是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自2002年患病在床,其治疗费用达23万元,皆是其子垫付。这笔费用家是因家庭生活而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据<<婚姻法>>第41条,夫妻共同债务,应优先用家庭财产来偿还。而不能完全由其子来承担。尽管张兴荣的子女对张兴荣有赡养义务,但,在偿还张兴荣因病而欠的医药费上,却是第二位的。应当优先用被告和张兴荣的家庭财产来偿还家庭债务。
三,张兴荣在和被告共同承租的公房的改制中的利益应得到保护。
张兴荣和被告住的房子是共同承租的公房。因此房正在改制过程当中,因此,应保护张兴荣在改制后房子中的遗产权益。并在该房处分时,优先用于偿还张兴荣生前看病而欠下的医药费。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酌。
代理人:北京众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自牧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该案已下达判决书。一、二项得到支持。但第三项以是尚没发生的事实,应另案起诉而没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背景:
耿国胜,1975年6月与张兴荣(女)结婚。两人皆是再婚。2002年,张兴荣瘫痪在床。耿离开其,每月支付800元钱费用。其它不问。也不和张同住。张由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林森照顾并承担了看病等费用。2005年8月,张老太去逝。林森3年多来,为其母看病保健生活共支付医院25万元。其母去逝后,留下一两居室,是耿国胜单位的承租公房。在改制,但没有取得所有权。林森起诉耿国胜承担张老太生前看病、生活、保健等所欠款项。其目的是:在两居室即将进行的改制中,能占居一定的利益。
核心提示:
1、夫妻是否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一方有病所欠费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3、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子,将来的期待利益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诉讼思路:
◆夫妻有扶养义务,◆一方有病所欠费用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另一方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该债务。◆夫妻所承租的公房,一方在即将改制而带来的利益,应该予以保护。(我给其定名为:期待利益)◆从而迂回到两居室的利益分配上。
审判长,审判员:
因原告委托,受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了两次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耿国胜对张兴荣有扶养义务。
被告和张兴荣,系夫妻关系,实无争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夫妻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这一点被告是认可的。所以,被告,在原告失去劳动能力并患病时,对原告有扶养义务。
二,原告治病所欠治疗费用,是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自2002年患病在床,其治疗费用达23万元,皆是其子垫付。这笔费用家是因家庭生活而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据<<婚姻法>>第41条,夫妻共同债务,应优先用家庭财产来偿还。而不能完全由其子来承担。尽管张兴荣的子女对张兴荣有赡养义务,但,在偿还张兴荣因病而欠的医药费上,却是第二位的。应当优先用被告和张兴荣的家庭财产来偿还家庭债务。
三,张兴荣在和被告共同承租的公房的改制中的利益应得到保护。
张兴荣和被告住的房子是共同承租的公房。因此房正在改制过程当中,因此,应保护张兴荣在改制后房子中的遗产权益。并在该房处分时,优先用于偿还张兴荣生前看病而欠下的医药费。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酌。
代理人:北京众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自牧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该案已下达判决书。一、二项得到支持。但第三项以是尚没发生的事实,应另案起诉而没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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