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虽已登记 不符合规定判解除
2006/1/4 20:22:52作者:北京法院网 摘自:网络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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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虽已登记 不符合规定判解除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而被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判决解除了原被告的收养关系。
1997年,年近八旬的陈某与家在四川的何某相识,因陈某至今未婚,年老多病,何某就搬到陈某家与之共同生活。2004年8月18日,陈某写了收养申请书,申请收养何某为养子。2005年,四川省南充市民政局给二人发放了收养登记证。记载陈某申请收养其胞妹之子何某为养子,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称何某对其日常生活照顾不周,花掉了自己多年的积蓄,不信任何某,而且收养证是何某私自办理的。2005年10月23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何某解除收养关系。后经审理查明,何某的母亲不是陈某的胞妹。
法院认为,陈某与何某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何某对陈某的日常生活照顾不周,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何某的母亲不是陈某的胞妹,何某的年龄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编辑:刘艺铸)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而被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判决解除了原被告的收养关系。
1997年,年近八旬的陈某与家在四川的何某相识,因陈某至今未婚,年老多病,何某就搬到陈某家与之共同生活。2004年8月18日,陈某写了收养申请书,申请收养何某为养子。2005年,四川省南充市民政局给二人发放了收养登记证。记载陈某申请收养其胞妹之子何某为养子,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称何某对其日常生活照顾不周,花掉了自己多年的积蓄,不信任何某,而且收养证是何某私自办理的。2005年10月23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何某解除收养关系。后经审理查明,何某的母亲不是陈某的胞妹。
法院认为,陈某与何某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何某对陈某的日常生活照顾不周,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何某的母亲不是陈某的胞妹,何某的年龄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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