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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集] 用人不贤引狼入室 财物被盗后悔已迟
2009/4/15 8:33:06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摘自:法官供稿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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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出生的潘某,2004年6月7日因盗窃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5月30日因盗窃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19日因盗窃被吉林省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日前,因再次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潘某在北安市通北镇某理发店打工期间,为了日后到该店实施盗窃偷配了卷帘门钥匙,后辞工离开。2008年5月30日21时许,潘某偷偷潜回该店,用事先配好的卷帘门钥匙打开店门进入室内,盗走店内现金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 695元,盗窃后的潘某将卷帘门锁好后逃离。因门窗没在损坏,曾经在此店打工的潘某被列为重点嫌疑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出逃不久的潘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潘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四进宫的他将在铁窗中度过二年六个月的时光,可谓罪有应得;而受害的店主因招工时没对其品行进行认真调查了解,疏于防范,缺乏警惕,引狼入室,遭受财产损失,其教训可谓发人深醒。

本文关键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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