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文集]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方法
2008/10/30 20:09:17作者:刘宇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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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法院上诉和信访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矛盾增多。与中央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和各级法院特别重视审判案件社会效果的今天,显得极不相符。究其原因,对于刑事审判工作范围来讲,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力度不够,没有充分化解诉讼双方的矛盾有很大关系,因此探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方法,减少社会矛盾,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具有现实意义。我院刑事审判庭在2004年至今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8 件,调解结案38件,调解结案率达到79%,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 注重树立法官的威信
调解制度是借助法官的威信,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在调解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将自身权力自愿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是法官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使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把自身权利托付给其调处。我国传统上是个人情社会,密密交织的人情网影响着司法审判工作,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这也是长期以来“人情案”、“关系案”困扰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因。当事人精神高度紧张,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并有可能对下一步调解工作造成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在居中调解时,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到细节,要慎之又慎,细之再细。
二、 使当事人“懂法”
所谓使当事人“懂法”,是指法官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这一步骤是取得调解成功的必由之路。目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观念整体上比较陈旧,这些都说明我们离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许多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甚至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利、应诉技巧一无所知,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正如裁判在体育比赛之前要向运动员说明比赛规则一样,法官民样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程序等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虽不懂法律知识,但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可以鼓励他们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诉讼代理人,使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实践表明,在诉讼调解中,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够使他们掌握庭审节奏,掌握一些诉讼技巧,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纷止争。
三、适时适度冷处理
长期以来,在许多百姓眼中,打官司、进法院,就是“惊官动府”,是撕破脸皮的事,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当事人怀着这样心态参加诉讼,往往情绪非常对立,这一点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就是要时刻想着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化解分歧,解决纠纷,在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过程中进行劝说,在劝说的过程中引导,不妨试着采取“拖”的方式。这里的“拖”,并不是“推拖”的同义语,而是寓调于拖,寓劝于拖。我院刑事审判庭2005年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徐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受到检察机关的指控,同时被害人的弟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哥哥的经济损失,由于没有钱为其哥哥治病,抬其哥到市政府上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刑事审判庭受案后,为使被害人及时得到救命钱,迅速通知被告人的妻子以及被害人的弟弟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审判员发现被告人夫妻感情不是非常合睦,被告人的妻子赔偿并不积极,而且还利用被害方急于要钱治病的心理要挟法庭和被害方,庭领导和审判员通过研究决定对待情绪激动的被告人妻子采取“冷”处理。当然“拖”是有限度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其有时间冷静下来、理智起来。在“拖”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同时让其了解到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最后在法院开审判委员会前半个小时,被告人的妻子才拿来了4万元钱并和被害方达成了协议,“冷”处理取得了成功。
四、注重寻找调解突破口
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一段曲折的经历。案件不同,当事人的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法官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寻找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作为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子的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五、必须坚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调解达成的保证。公正的法官才能不言自威,才能从容主持审判。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才能拥有既判力和约束力,才能被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新时期的法官不但要具备深厚的法学修养、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同时还要具备高尚的人品和职业道德。尤其是后者,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显得更为重要,法官队伍正经历前所未有的考验,他们既要承受汹涌澎湖澎湃的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又要摆脱层层人情关系网的束缚。如何奉公执法、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处理好身边的各种关系是每个法官不容回避的严峻问题。古人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畏我能而畏我公。”归根结底,司法公正是法院裁判生命力所在,法官只有做到司法公正中,才能定纷止争,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才能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一项方方面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诉讼调解中,我们主张不但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还要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这些因素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值得一提的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是一支重要力量。一般来说,纠纷当事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赖关系,而当事人与法官或多或少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法官要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发挥诉讼代理人知法懂法以及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作者单位: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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