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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与被伤害,同为被告被判刑
2008/8/4 10:37:36作者:吴莹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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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男)与徐某(女)本是同住一村的乡亲,平常相处融洽,近日却因一桩小事发生口角,大打出手,最终双双成为被告人走上了审判席。
   200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宋某在徐家承包的土地边上取土,徐某夫妻闻讯上来制止并出言不训,而后徐某夫妇先是与宋某夫妇对骂,后越骂越近终动手厮大打起来。两双夫妇互殴后,宋某正在怀孕的妻子被徐某打致流产,而徐某的胸部则被宋某打成轻伤。法官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造成后果相当,应各打五十大板,回家反省。故而,对二被告人均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法官指出:近年来,邻居甚或乡亲之间发生矛盾,并引发刑事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本来无关紧要的一点小事,却因为双方的不够冷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但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更给双方均造成了一生的悔恨,实在是不值得。有关机关应尽力作好矛盾疏导工作,将这类案件的发生降到最低限度。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本文关键词: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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