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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关注:欺骗离婚,你说我冤不冤!
2007/11/14 16:10:28作者:北京婚姻法律网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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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常的开始

  2007年七月,流火的季节.京城更为灼热.
  刘女士,中年,来到我所,直接找本网律师.她情绪激动,隐透伤心.
  她说,她和老公同为四川家乡某市属学校的职工.老公辞职来到北京发展.她和老公来北京十多年了.发展得还不错.老公在北京做律师。他们在北京有三处房产。听说燕郊有可能转为北京辖地,他们在燕郊买了商铺。一家三口的户口落到河北三河市香河。老公说天津学生考学环境和北京一样。户口落到天津去。所以,在天津买了房。但,老公说,迁入一个户口要交三万元钱。咱们办个假离婚。我和孩子先迁。户口迁完了,咱们再复婚。于是,他就找办假证的人办了个假的结婚证。我们在三河市民政局离了婚。签了一份协议。离完婚,他又让我签一份协议,说别让天津方查出来,否则,户口就会被注销。这份协议和第一次协议对财产分割内容不同。我说,你不会骗我吧。他说,都是为了孩子。老夫老妻,我能骗你吗。于是,我就签了。后来这份协议把我们所有的财产都涉及到了。而且,他要了大部分财产。
  刘女士,把两份协议交给律师。
  他骗我,他说,我们已离婚了,你别再来烦我。从此,你我是路人。
  律师,他在骗我,我该怎么办?”
  你们的离婚,是建立在一个虚假结婚文件之上。这个文件因其虚假而不能证明你们有夫妻关系。离婚证应属可撤销的。可要求河北三河市民政局撤销这个离婚证。离婚证撤销之后,有关离婚协议自然撤销。如果,你们要离婚,可以重新协商或诉讼。达到财产的合法分配。律师提出建议。
             
            
                                   三河市民政局
    律师陪刘女士来到三河市。
    三河市因离京城较近。坐公交车一个多小时。宽宽的马路,但人,就比北京少多了。初出北京到这儿,感到它有边塞的空旷。却也不少都市的架势。
    三河市民政局下午三点上班。“你们找谁?”律师和刘女士来刚进来,正在思考应找哪个科室,一女士刚好从一室出来,看到他们就问。找谁,实际上就是问你们办什么事。在小地方,估计人们去行政单位办事,尽管是该部门的职责。但办事的人们习惯找熟人而不是认为办的事正是职能部门的应做工作。理应如此的。所以,也都养成了“你们办什么事”的询问变成“你找谁”。
    这也是主动服务吧。
    律师和刘女士说明来意。到这儿来吧。那女工作人员说。
    那你们究竟是不是夫妻?即然是夫妻关系。双方当时又同意。尽管你们拿的结婚证是假的。但你们是夫妻关系却没有疑问。离婚怎么会无效?
    尽管他们是合法的夫妻。但是,民政局判定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书面文件是他们提供的结婚证。但这个证件是假的。所以,她们的夫妻关系呈现给你们的是虚假的。这样说吧,律师看工作人员还是不明白。就转变思路。离婚的前提是离婚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什么能让你们相信当事人是夫妻关系?当然是结婚证或类似的有权力部门出具的证明。而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是假的,你给他们出具的离婚证岂不是失去了基础?如果,当事人就不是夫妻关系,他们就出具一个假结婚证,你们办理了离婚证,你认为这离婚证有实际意义吗,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那我们不问,反正上级没有说什么情况可撤销。我们只办理,不撤销。她很坚定的说。
    行政撤销的路子堵了。
    于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民政局撤销离婚证。预案马上付诸实施。
    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行政诉状,律师让刘女士签上名。直奔三河市人民法院。
    在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处,立案法官是个女同志。爱理不理的。律师拿出律师证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说明来意。
    好吧。材料先放这儿。我们研究后再给你答复。作为律师,我不明白为什么还需要研究。立案从程序上首次把关。明确的被告,事实,合格的原告。还需要研究什么?
    甭问这么多。七日后给你答复。她不耐烦地白了律师和刘女士一眼。人家也合乎法律之要求。等吧。嘿嘿,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吧。
    三河市法院七日后,是的,就是七日之后,当刘女士打电话询问时,被告之不预立案。并没有说为什么。
    那你们给我一个不予立案的裁定。
    你以后来吧。

    律师观点:
    对于一个行政诉讼是否满足立案条件,首先要看是否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是原告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本案中,三河市民政局对刘女士和其前夫准许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证的办理,是政府赋于其的一个行政职能。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刘女士是该行政行为直接的相对人。显然是满足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的。而三河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原因,据其立案法官称:民政局认为离婚证不能撤销。说本质一点,这是司法行为跟着行政思维走。是典型的主动让行政干涉司法活动。法院的职能就是要从实体审理上来判断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作出独立的判决。
    不予立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是不成立的。
    
                                起诉到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不予立案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刘女士随即对三河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之后,有一天打电话告诉刘女士,我们很同情你目前的境遇。我们和三河市民政局联系一下,看能否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撤销之。
不管结果如何,这句话还是暖人心的。

(以案究竟如何发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本文关键词:案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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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娜:这个男人太坏了,利用自己是律师做出如此缺德的事儿,法律应该对此人严惩!如果可以应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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