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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2007/7/16 10:01:40作者:郭自牧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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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本文关键词:涉外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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