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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办理的涉外婚姻业务案例及简单的启示
2007/5/18 12:01:32作者:本网律师 郭自牧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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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女杨某诉加拿大籍华人李某离婚。当时,男方在加国工作并居住。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也不回国协助办理。也不委托代理人。我们向女方指出此案将耗时很长,可能在一年之后才能能开庭。后来,事实也正是如此发生上演。
提示:若在国外对方不能及配合,既不应诉,也不委托代理人,按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又不知对方的具体住处时,通过邮寄送达将无法无法实现。此时的公告送达,送达期是六个月。
在别的地区,有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的实践偿试。当然,整个过程是要通过公证完成的。这在目前这个时代,可谓与时俱进,便民的。但是,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上,法官不愿采取这个方式。我们推测一是他们工作任务重,所以不想节外生枝。二,身处北京地区,政治顾虑重,不愿惹动他们自己料不定的事情。
北京法官在此方面的创新性,是低于外地法官的。比如上海。
                               二.
    男张某和女李某,2000年出国,在新加坡结婚。后移到美国。一方,加入美国国籍。双方2006年又回到中国工作。要离婚。先去法院咨询,法院说没法办理,要他们去中级法院咨询。中级法院说这种情形他们也没办过,不知该否受理,要他们去北京高级法院咨询。
提示:来咨询我们,我们的答案是:中国的婚姻法管辖是以属人兼属地管辖。国籍,结婚地,居住地,有一涉外,既是涉外。这种案件,中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因为有一方是中国人,且现行居住地在中国。从属人的角度和属地的角度,中国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可以在中国法院诉讼离婚。
后,请示北京高法之后,我们的意见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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