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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搁置财产子女问题不解决,这样行吗? ――――兼和朝阳法院安贞法庭法官讨论
――――兼和朝阳法院安贞法庭法官讨论
2007/3/14 11:39:29作者:郭自牧 摘自:本网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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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本网律师代理了这样一个离婚案子:女张某和男李某系夫妻。男留学国外。已五年。女张某在家带两个孩子,双方感情不再。女提出离婚。男在国外,既不应诉也不委托代理人,佯装不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九个月后开庭。法官建议原告张某只解除婚姻关系,而对子女抚养和房产搁置不解决。待日后男方回国后再行解决。并说:若不听从意见,将中止审理。
思考一,搁置不决,产生新的法律纠纷。男方对女有抚养义务。 却不尽之。对于女方付出的费用,显然是债务。因此搁置而产生新的法律纠纷。不是法律的初衷。
法官建议只解除婚姻关系,而对子女和财产,采取搁置以后男方回国后再行解决。理由就是男方不在国内,判给男方抚养的子女,则等于没人抚养。基于此,财产也没解决的必要。
解除婚姻关系,必然伴随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假如如法官所言,子女的生活保障则存在难以保障的可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全额支付了抚养费后,则在不支付抚在养费的一方中,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财产不分割,则使财产所有权处在不稳定的状态。由于我国现实中房产交易的种种不规范。更易造成财产的瑕疵转移。构成新的诉讼。

思考二,公告送达,失去了意义。公告送达,是对失去联系者一种送达方式。经历一定的时间过程,视为被送达人已知送达内容。开庭不到,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之后,又以被告没有到庭而不解决应解决的问题。那么,公告送达期满即视为被告已知的意义又何在呢?此法律规定又将落在何处。这种处理方式也反映了执法人对司法活动不严肃的对待。同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等到判决下达之后,果然法官这样的语句表述:因被告没有到庭,原告表示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以后待被告回国后另行解决。
嗟夫!法官亦不诚多矣!

本文关键词:和法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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