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不满一月离婚婚前赠与财产引发纠纷
2006/12/12 9:31:14作者:二中院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
同属再婚的梁某、石某,结婚不满一月又闹起了离婚,且两人还为婚前赠与的30万元走上法庭。一审宣判后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51岁的梁某丧偶后,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石某(女),并于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登记前夕,石某持梁某身份证及存折,将梁某与其前妻分得的30万元折迁款转存至自己名下。
后梁某诉至一审法院称, 30万元是石某私自窃取其存折及身份证后转存的,石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现石某名下的30万元存款是自己婚前所得,要求判令石某返还。石某则称,梁为表达爱慕之情,从拆迁款中拿出30万元赠与自己,赠与条件是自己辞掉在山东的工作到北京与梁完婚,现条件已成就,赠与有效;现同意离婚,但30万元不同意返还给梁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梁的拆迁款系其婚前取得,属梁的婚前财产;石某所称的其取得该款是基于梁某“附条件赠与”的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公民婚姻自由,任何附加的财产等条件均不适用于人身关系,故该解释不能成立;石某亦未对其所称赠与进行举证,故不能认定其为合法占有该款,应在离婚时返还梁某。据此,判决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石某对财产处理不服,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二中院,要求确认对方的赠与行为成立。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关键词:婚前赠与财产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316次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316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