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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抢劫抢夺妇女 判刑十七年罚款一万三
2006/12/12 9:10:03作者:姚志瑞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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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掐脖子等手段强奸、抢劫、抢夺妇女的许国斌,近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3000元。
    现年30岁的许国斌系京山县曹武镇人。2005年5月8日晚9时30分许,许国斌开着“货麻木”在原京山毛巾厂附近,采取掐脖子、捂嘴巴等卑鄙手段将一名学生强奸;2005年6月6日凌晨,许国斌在新市镇任畈路老财政局一巷内,又采取掐脖子等手段将一妇女奸淫,并乘机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价值774元。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7月间,许国斌共在京山县新市镇强奸作案2起,抢劫作案3起,抢夺财物价值6406元。

    法院认为,许国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故作出上述判罚。   
本文关键词:强奸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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