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取走妻存款丈夫被判诈骗罪
2006/11/13 8:58:46作者:区鸿雁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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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雇人取走妻子名下存款,今天,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5年7月31日,陈某与妻子万某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万某将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提出,带着5岁的儿子小新回老家。9月26日,经万某老家所在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万某带回存款中的14万元由双方平均分配,下余3.5万元为儿子小新的抚养费,由万某代管。11月26日,陈某伙同殷某用万某的假身份证到富源县农业银行将万某的存款10万元办理了挂失手续。12月3日,陈某与殷某到银行取走了全部挂失款,其中2000元为殷某“佣金”,其余款转出。
法庭审理中,陈某以支取合法夫妻的共同血汗钱,属于家务事为由提出辩护。法院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属于万某所有的涉案款存入银行后,在所有人万某没有支取前,涉案款属于银行的公有财产。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及带领殷某挂失并取转走涉案款,公诉机关指控诈骗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陈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至今依然未解除等情节,法庭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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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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