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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离婚被判赔偿
2006/11/13 8:49:58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郭自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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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高某因遗弃家庭成员,被法院判决赔偿丈夫精神损失2万元。
    高某与丈夫婚后感情一般,共生育三个子女。199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1999年4月,高某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即离家出走,仅在2002年春节回家短暂停留,给了丈夫1300元后又离家出走。这期间丈夫身患重病,一人带三个孩子艰难度日。

    由于高某拒绝抚养三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以遗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今年3月,高某起诉要求离婚,其夫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法院认为,高某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高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2万元。

    (力  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文关键词: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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